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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地方自治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及資源委員會。 五、財政金融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文化委員會。 八、農林及水利委員會。 九、交通委員會。 十、社會委員會。 十一、勞工委員會。 十二、地政委員會。 十三、衛生委員會。 十四、邊政委員會。 十五、僑務委員會。 十六、海事委員會。 十七、糧政委員會。 十八、民法委員會。 十九、刑法委員會。 二十、商事法委員會。 二十一、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地方自治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及資源委員會。 五、財政金融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文化委員會。 八、農林及水利委員會。 九、交通委員會。 十、社會委員會。 十一、勞工委員會。 十二、地政委員會。 十三、衛生委員會。 十四、邊政委員會。 十五、僑務委員會。 十六、民法委員會。 十七、刑法委員會。 十八、商事法委員會。 十九、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三委員會委員。 |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三委員會委員。 |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及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 立法院每一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九人至六十九人,各置召集委員三人或五人,但每一委員不得兼任兩委員會召集委員。 前項召集委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並由各該委員會召集委員互推一人處理日常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