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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19911231-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版本歷程
19470327 制定
19471223 全文修正
19480330 修正
19480601 修正
19480618 修正
19500314 全文修正
19521212 全文修正
19530227 修正
19561109 修正
19580718 修正
19710824 修正
19810428 修正
19820108 修正
19860107 修正
19860502 修正
19880520 修正
19890713 修正
19911231 修正
19920116 修正
19930115 修正
19930219 修正
19931203 修正
19941110 修正
19950105 修正
19990112 全文修正
19990622 修正
20011030 修正
20020115 修正
20041224 修正
20050121 修正
20071130 修正
20071207 修正
20090106 修正
20110110 修正
20121109 修正
20150609 修正
20161125 修正
20230512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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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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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19911231-三讀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依其他法令規定自願退職、解職或辭職者,應扣除之。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
[說明]
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未定期改選之立法委員將於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願退職或解職後,出席會期人數即將減少,且法定開會人數仍將自願退職或解職或辭職者計入,產生不合理之情形,造成人數不足而流會,因此,自八十一年起延會期間,依法退職、解職或辭職者之人數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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