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911231-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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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依其他法令規定自願退職、解職或辭職者,應扣除之。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
[說明]
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未定期改選之立法委員將於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願退職或解職後,出席會期人數即將減少,且法定開會人數仍將自願退職或解職或辭職者計入,產生不合理之情形,造成人數不足而流會,因此,自八十一年起延會期間,依法退職、解職或辭職者之人數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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