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820108-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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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七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五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說明]
我國立法院院會法定人數一七七人之規定,已與實際狀況不符。而現在立法委員之實有人數,又無從使其達到八八一人之總額,在此進退維谷之中,祇有修改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將其中五分之一之出席率,減為七分之一,始為名實兼顧兩全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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