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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19820108-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版本歷程
19470327 制定
19471223 全文修正
19480330 修正
19480601 修正
19480618 修正
19500314 全文修正
19521212 全文修正
19530227 修正
19561109 修正
19580718 修正
19710824 修正
19810428 修正
19820108 修正
19860107 修正
19860502 修正
19880520 修正
19890713 修正
19911231 修正
19920116 修正
19930115 修正
19930219 修正
19931203 修正
19941110 修正
19950105 修正
19990112 全文修正
19990622 修正
20011030 修正
20020115 修正
20041224 修正
20050121 修正
20071130 修正
20071207 修正
20090106 修正
20110110 修正
20121109 修正
20150609 修正
20161125 修正
20230512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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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歷程
現行內容
前內容
第五條
19820108-三讀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七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五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說明]
我國立法院院會法定人數一七七人之規定,已與實際狀況不符。而現在立法委員之實有人數,又無從使其達到八八一人之總額,在此進退維谷之中,祇有修改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將其中五分之一之出席率,減為七分之一,始為名實兼顧兩全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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