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710824-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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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十五人以下者一人,十六人至三十人者二人,三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二十人以下者一人,二十一人至四十人者二人,四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說明]
本案現行法乃是十八年前,根據當時本院委員總人數所制定的,現在事隔十八年,現有委員人數已遠非昔比,因此,乃就各委員會所產生召集人之必需人數稍加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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