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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19930219-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版本歷程
19470327 制定
19471223 全文修正
19480330 修正
19480601 修正
19480618 修正
19500314 全文修正
19521212 全文修正
19530227 修正
19561109 修正
19580718 修正
19710824 修正
19810428 修正
19820108 修正
19860107 修正
19860502 修正
19880520 修正
19890713 修正
19911231 修正
19920116 修正
19930115 修正
19930219 修正
19931203 修正
19941110 修正
19950105 修正
19990112 全文修正
19990622 修正
20011030 修正
20020115 修正
20041224 修正
20050121 修正
20071130 修正
20071207 修正
20090106 修正
20110110 修正
20121109 修正
20150609 修正
20161125 修正
20230512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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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歷程
現行內容
前內容
第十九條
19930219-三讀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以十八人為最高額。
若參加委員超出前項所定之人數時,則於召集委員選舉前五日,由各該委員會登記之委員抽籤決定之。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以立法院委員總數除以前條所規定之委員會數,所得之商數加二為最高額。
若參加委員超出前項所定之人數時,則於召集委員選舉前五日,由各該委員會登記之委員抽籤決定之。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說明]
為因應立法院第二屆立法委員報到,參加各委員會之實際需要,爰修正各委員會參加人數以十八人為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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