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930219-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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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以十八人為最高額。
若參加委員超出前項所定之人數時,則於召集委員選舉前五日,由各該委員會登記之委員抽籤決定之。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以立法院委員總數除以前條所規定之委員會數,所得之商數加二為最高額。
若參加委員超出前項所定之人數時,則於召集委員選舉前五日,由各該委員會登記之委員抽籤決定之。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說明]
為因應立法院第二屆立法委員報到,參加各委員會之實際需要,爰修正各委員會參加人數以十八人為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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