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890713-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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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七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說明]
經參考各國議事規則中有關國會議員總額計算標準之規定絕無一定要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方可開會之道理,為使議會效率能順利進行,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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