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860107-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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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十人以下者一人,十一人至二十人者二人,二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十五人以下者一人,十六人至三十人者二人,三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說明]
於議事分工有利,但不致影響議事功能,在意識上且有強化議會組織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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