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930115-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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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及邊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司法委員會。
十、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為確保立法權之行使得設專案小組,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政委員會。
十一、司法委員會。
十二、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說明]
一、為強化立法院組織結構與功能。
二、為因應第二屆立法委員參加各委員會意願之需要,精減兩個委員會後可充實各委員會之參加人數,以增進議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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