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
---|---|---|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及邊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司法委員會。 十、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為確保立法權之行使得設專案小組,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政委員會。 十一、司法委員會。 十二、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
|
[說明]
一、為強化立法院組織結構與功能。
二、為因應第二屆立法委員參加各委員會意願之需要,精減兩個委員會後可充實各委員會之參加人數,以增進議事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