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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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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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原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第二項前段增訂「、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後段並增訂「行使職權」等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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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有關透過電視轉播事項,編列預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限制。 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 |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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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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