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20150609-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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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說明]
立法院公報處職掌範圍之一,除「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事項」之外,還包括非常重要之透過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IVOD)轉播院會及各委員會開會實況。惟現行立法院組織法中卻漏未規定,爰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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