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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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以二十一人為最高額。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若參加委員超出前項所定人數時,於召集委員選舉前五日由各該委員會登記之委員抽籤決定之。但經黨團同意者,委員得互換之。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三人。 |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以二十一人為最高額。 各政黨黨團在委員會之席次,依其在院會中之席次比例分配之。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立法院各委員會設召集委員三人。 未參加黨團之委員或其所參加黨團人數未達按比例分配一個委員會席次之委員,視為共同參加一個黨團。 立法委員參加各委員會之名單,由其所屬政黨或政團提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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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刪除各委員會委員名單按照政黨比例之規定。
二、為避免各委員會人數分配爭議影響議事運作,參加委員會之委員超出委員會最高人數時,於召集委員選舉前五日由各該委員會登記之委員抽籤決定之。但經黨團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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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公報處。 四、總務處。 五、資訊處。 六、法制局。 七、預算中心。 八、國會圖書館。 |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中心、館: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公報處。 四、總務處。 五、法制局。 六、預算中心。 七、國會圖書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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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提升資訊單位為一級單位,以落實立院各項資訊業務之推動,並參與未來新建院區之規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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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立法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二、關於委員服務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三、關於行政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四、關於網路、網站之整體規劃、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五、關於資訊訓練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資訊服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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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資訊處之設置,將原列於第二十二條國會圖書館中有關資訊之職掌改列於第一款至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四款有關立院網路、網際網路及企業網路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第五款關於資訊訓練之規劃與執行事項;以及第六款之概括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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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圖書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立法書刊光碟資料之蒐集、管理及運用事項。 二、關於立法報章資料之蒐集、管理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立法資料之分析、研究、檢索及參考事項。 四、關於立法出版品之編纂及交換事項。 五、關於國會圖書館館際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圖書館研究、發展及服務事項。 |
國會圖書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立法書刊光碟資料之蒐集、管理及運用事項。 二、關於立法報章資料之蒐集、管理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立法資訊分析、研究、檢索及參考事項。 四、關於立法出版品之編纂及交換事項。 五、關於立法資訊系統之規劃、維護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國會圖書館館際合作事項。 七、辦公室自動化設置及服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圖書館服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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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刪除第五款及第七款,改列於第十九條之一,第六款及第八款分別變更款次為第五款及第六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款之「立法資訊」修正為「立法資料」,以免與第十九條之一資訊處之職掌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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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三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藥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護士長一人、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六十三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護士二人、藥劑生一人、檢驗員一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
立法院置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審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四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藥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護士長一人、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六十二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護士二人、藥劑生一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四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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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配合資訊處之設立,增列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並置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科長三人、分析師三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書記一人,合計三十九人至四十三人,所需員額由國會圖書館移撥。
二、調整主任、專員、編譯、科員之員額,以應業務實際需要;並調整秘書、編審之職務列等為簡任官等,以符實際職務之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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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組長五人,由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助理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法制局置局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組長五人,均由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助理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
[說明]
一、配合立院一級主管、副主管職務之列等,調整局長、副局長、研究員、副研究員之職務列等。
二、增列科員一人,減列書記一人,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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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組長五人,由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助理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預算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組長五人,均由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助理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操作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
[說明]
一、配合立院一級主管、副主管職務之列等,調整主任、副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之職務列等。
二、增列科員一人,減列操作員一人,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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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圖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編纂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三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九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九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國會圖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四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分析師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六人至八人、管理師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二十九人至三十一人、操作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十五人、操作員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
[說明]
一、配合立院一級主管、副主管職務之列等,調整館長、副館長之職務列等。
二、配合資訊處之設立,調整國會圖書館所需人力,置編纂、編審、編輯,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三、調整「主任」為「科長」,以避免與預算中心主任之層級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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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前項聘用人員之待遇,除依相關規定外,得由立法院另定之。 |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前項聘用人員之待遇,除依相關規定外,得由立法院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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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配合第廿七條國會圖書館原配置研究員、副研究員之改置編纂、編審及編輯,修正「第二十七條」為「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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